由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培训收费标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中,除国家机关开展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外的所有培训收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培训地点等),并于培训收费十五个工作日前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非法定培训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培训收费管理实行审批制或备案制。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所收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国家机关开展的培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十一、国家机关开展的培训,具体标准由常州市物价局测算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九、培训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同步,超过有效期限仍须开展培训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八、规范培训收费退费管理。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十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培训收费审批、备案定期公告制度,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办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性质、培训时间、提供资料、收
一、为加强对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对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以及更好地促进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为此,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常州市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培训收费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同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备案。法定培训(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的培训)省及省以上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其它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教材及教材费清单、培训收费标准申报或备案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具有强制性的培训还必须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等。并在实施培训收费15个工作日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培训实行审批制,五、课时费实行分档、分类管理。包括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六、培训机构申报、备案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其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测算。
四、培训收费的构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收费由课时费和资料费构成。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收费由报名费、课时费和资料费构成。
二、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所有法人、培训机构等。